临时身份证不可用于备案,港澳公民使用港澳通行证备案。
个人未满16周岁不允许进行ICP备案,16~18岁需提监护证明。
证件住所需为本省,如非本省,需上传本省暂住证或居住证。
已取得备案号的域名必须可以访问且网站下方须有备案号标识,备案号必须与实际备案号一致。
域名有效期需大于6个月。
域名持有者需与主办人名称一致,若域名设置了隐私保护,备案期间需关闭。
已备案成功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开通后需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底部悬挂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号并链接至工信部备案平台,相关通告请参见关于网站主页下方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底部添加ICP备案号方法请参见添加ICP备案号。
自2018年01月01日0点起,对提交的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申请,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域名核验。详情请参见域名准备与检查。
个人互联网信息服务名称命名注意事项请参见个人网站命名要求。